时间:2024-09-07 14:33来源:同花顺财经 阅读量:8095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改制重组是各类经营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我国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先后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但其中,印花税的支持范围偏窄,仅对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形给予了支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为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一位不具姓名市场人士对《》记者表示,近年来,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我国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举措,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多税种,对降低企业兼并重组税收负担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针对印花税的新政策,预计能够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改制重组。
明确多种减免情形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一方面扩大了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另一方面,统一了税收政策适用对象。
“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自此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
同时,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此外,针对税收政策适用情形更加细化。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财政部负责人表示,针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此次政策详细规定了应征和免征相关事项。
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适用条件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企业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多政策助力企业合并重组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数量和交易金额不断增加。
2024年1月1日开始,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等情况,均有契税减免政策。
对企业来说,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不仅如此,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也有具体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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